2014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报》,具体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用增值税、消费税弃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被视作是国家扶植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众多政策受到影响。然而事实是,这一看起来很美的免税政策在现实中遭遇失望,因为太麻烦、成本高,不少小企业回应享用不起。
而且,在现实运作过程中,某种程度有众多的销售方和购买方感觉不方便、成本较高的情况,为之服务的跨境租车企业也某种程度面对着如此问题。跨境租车业务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物流渠道。
跨境租车企业体现,由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按照国际双边协议免缴增值税,专门从事跨境租车业务的企业无法获得国际运输段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却要按照包括国际运输费用在内的全额收益向客户出示增值税发票,很大地减轻了跨境租车企业的税收开销。财税〔2013〕106号文对国际货代征税政策不作了规定,但是更为明确,没具体跨境租车业务否可以享用征税政策。
我国对国际租车减免税并没专项政策实施,都是悉数从归属于国际货代领域,这就造成了此项政策理解基本上几乎是以海运的模式展开套用,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更容易导致运作模式以及概念的误解。海运领域有一级、二级、三级之分,还包括船公司、船代、货代,乃至于更加较低层级的一些代理,与之给定的租车领域也分成航空公司、航空代理以及航空货代三级,但是一般在租车领域的航空货代往往是与航空代理一体的,而海运二级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获得减税发票的,三级货代不可以,但是套用此规定的租车领域则必要为不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减税发票。我国的航空租车大多是必须支付境外代理的费用,严格来说必须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的,因为境外代理向国内租车企业获取了货代服务,归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你代扣代缴了,就可以抵扣了。
但基本上国外代理很难拒绝接受这个成本,只不过最后还是要国内租车企业自己分担这个税。客户认同偏向于要能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营业税时代是我们能差额(营业税)、客户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客户可以抵扣(增值税)、我们无法抵扣原本能差额的航空大票酬劳了。
这样就把能抵扣(差额)的权力由弱势的下游(租车)给了强势的上游(客户),造成整个国际租车行业更为被动了。从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而言,笔者指出,跨境租车业务征税政策只是一个美丽的泡影,最少在一段时间内都是一个想象而已。因为到现在为止,跨境电商的整体运作状况、实行效果还没做明白,怎么有可能去考虑到为之服务的租车企业呢?另外一个问题在于,跨境租车如何定义?只有为跨境电商服务的租车才能称作跨境租车吗?理论上谈,凡是国际租车都可以称作跨境租车业务。
如果分开给跨境电商租车不予征税政策,是不是给跨境商务租车也应当增税呢?如何解决问题这一问题呢?虽然我们是国际租车企业或者是国际航空公司、离岸租车服务企业的上游,但我们并没什么可以展开对等谈判的条件,显然没任何发言权,也就不有可能在增值税发票问题上与他们谈判顺利。因此,不能是回过头来,通过与上游客户(实际货主企业)展开交流与谈判将这部分无法获得增票的成本在运费、服务费上面反映出来。
还有就是,如果想与国际服务机构获得谈判的地位,应当合纵连横,联合谈判才有可能获得一点成绩,否则就像当初的厦门马士基缴纳服务费一样,一定会被各个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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